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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光所有的律师?!

吕良彪 成都夏虎律师
2024-10-04
古今中外,律师始终“不招人待见”,著名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借剧中人之口喊出“杀光所有的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之语!而当下中国,从个别维权律师也被官媒斥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黑五类”。——律师职业何以“令人生厌”到如此境地?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独特的职业价值取向与公众朴素正义感之间的冲突,在于律师作为“在野法曹”天然与权力站在对立面的职业属性,在于律师“注定分裂”的“法律雇佣军”工具价值属性,在于律师无权、无势以及所谓“无德”、“无能”的尴尬现实。

概括起来,对律师的指责不外乎从以下十个方面的误解与苛责:

一、职业“依附性”:律师,天然的“二狗子”?
律师的职业角色无外乎辩护人、代理人与法律服务商,服务性、辅助性、依附性原本就是律师职业应有之属性。律师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功能与需求,而是需要通过服务客户才能实现自身职业价值,职业价值本身就是通过服务客户事务、满足客户需求来保障客户利益,同时实现社会正义的分配与再分配。在此过程中,实现律师自身职业价值。
律师职业相对独立的基础,在于“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
第一,律师原则上广泛服务多家客户,故对某一具体对象具备相对独立性,受雇佣但并非任何所服务机构的下属,而且律师于多家客户而非仅仅受制于某一客户;
第二,律师职业具备相当的专业性与专属性,使其具备与之相对应的“不可替代性”与“职业独立性”;
第三,宪法和法律赋予律师作为“在野法曹”代表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典型者如刑事辩护,如IPO等事务中的法律意见出具。
二、职业“介质性”:律师,天生的“皮条客”?
律师在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这一人类社会的基本“博弈”中,既可以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亦可能担任公民权利的代理人;在私权利之间的博弈中,律师更是充当利益冲突各方的“法律雇佣军”,“各为其主”地“你来我往”着。
在制约公共权力方面,职业的律师与自由的学者、独立的媒体是天然的同盟军,始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和“集合私权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诉讼制度,律师的存在使“草民”得以向长久以来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权力说“不”,其典型者如行政诉讼。——人类法治的实践告诉我们:“任何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时间与程序的推进而逐渐降温”(托克维尔语)。
另一方面,律师又可以充当政府权力的代理人与公民私权利进行沟通。——这一特殊的代理人功能,也使律师职业具备游走于政府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掮客”、“说客”属性。——这种职业的“介质性”属性,使律师这一职业得以成为平衡社会综合矛盾最有效的调节器。
三、职业“从属性”:律师,“助纣为虐”的“二坏人”?!
“官本位”下的中国,公权力“任性”无法受到有效制约。律师往往被视作“无权无势无本事、只会耍嘴皮表演蒙人、无耻为坏人开脱、‘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之辈!
问题在于:律师注定“只能为坏人说好话”,只能依照事实和法律说对被告人有利的话,只能为维护被告人的权利而辩护。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但原则上绝对不可以“反戈一击”地揭发自己为之辩护的“坏人”的罪行。——这种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必将彻底毁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任。
四、职业“在野”性:律师,“天生反骨”的捣乱者?
权力天然具备某种“正义性”,掌握权力的多少(当官的大小)亦成为对个人能力、道德、正义评判的最重要标准。律师没有任何权力,却要代理公民和其他非权力性组织对权力进行监督。通过网络,我们在“躲猫猫”、“喝水死”、“针刺死”、“做梦死”、“发烧死”等“新型死亡方式”事件中发挥着“看客”的监督力量。
法治社会的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代表民众权利监督公共权力,乃是律师这一职业最为基本的政治职能,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批评与监督公共权力,乃是律师的职业天职。
五、职业“功利性”:律师,贪婪的欺瞒者?
所谓“得人钱财与人消灾,亵渎法律、欺骗公众”,是对律师常有的指责。收费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律师的职业声誉。从本质上说,律师费与公务员工资、商人利润、农民收成等并无二致。但律师的付出,多是基于长期学识、技术、专业积累之上的非物质智力成果。而中国传统理念中,对非物质成果的价值认可与保护,是非常排斥的。也就是说,律师往往干完了活劳动价值却不被认可。
中国律师不仅存在非物质成果难被市场认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和专业水准,还非常不尽如人意

六、职业“虚弱性”:律师,低能的“求财者”?
数钱论英雄”式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律师业的主导方向,无疑将极大地降低律师这一行业应有之历史地位与社会地位。欧美律师业发达国家,从事出庭业务的律师多不直接与客户讨价还价,这也是律师保持职业尊严的一种要求。
据统计,2013年全国律师人数约25万,律师费总额约470亿,人均约18.8万。——从大数据分析,律师费地域分布不均:北京律所1782家,执业律师23776名,营业收入97.61亿元,人均41万元;上海律所1222家,律师16692人,业务收入89.1亿,人均56.3万元;深圳律所 459家,律师人数7892人,业务收入28亿,人均35.4万元;三地律师人数约4.8万,律师费总额约215亿。而其他地区约20万律师,对应律师费份额约255亿,人均创收仅约12万,人均收入约8万左右。2014年,律师人均创收额亦不超过二十万元,统计数据与上年基本持平。
从律师职业创收与收入额的通常比例分析,人均创收约18.8万,人均收入仅约10万左右。而从每个职业通常的“二八率”规律分析,除去各地约20%左右律师收入尚可,绝大部分律师经济水平尚显困窘。——形象地说,律师平均收入约高于出租车司机,但律师人数却远远少于出租车司机。
、职业“矛盾性”:律师,职业的“撒谎者”?!
一案件中“事实”明明一致,各方律师却可能信誓旦旦地说出完全不同的“事实”,并“堂而皇之”地提供相应证据;不同案件中,律师对相同法律问题的解读却可能前后不一甚至完全不同。——这种律师职业价值与普罗大众价值取向的冲突,不可避免地为律师招致各方非议乃至厌恶。
还原“事实”从来不简单,追求正义注定很复杂。——律师的“众口不一、前后不一”说到底,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利益常常是针锋相对的,而律师则必然成为相对立的利益的代理人、代言人,必然不可避免地要以对抗的方式、从最有利于委托人的不同角度、尽可能全方位地“去伪存真、还原事实”。
八、职业“卑劣性”:律师,无良的“逐利者”?
西方常调侃律师是“追着救护车的求财者”,为一己之利惟恐天下不乱。而中国当下亦不乏以低俗、违背律师职业伦理方式的追名逐利者,典型者诸如李某某案件中声称自己系所谓“著名律师”、希望梦鸽聘请其担任辩护人、未能如愿后又以种种方式损害梦鸽及李某某利益的所谓主任律师李某,先是向梦鸽宣称为李某某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生命、在未获回应后又恶语伤害梦鸽的雷某律师,等等。
网络上的“五毛”、“水军”们攻击律师最常见的理由便是律师所为不过都是为了“出名”、为了“求财”。——一方面,律师收费天经地义、理直气壮;另一方面,收费的理性、合规也是事关律师行业声誉与事业基础的重要因素。理性规范律师收费,应该充分尊重律师职业属性与适应市场规则要求。
九、职业“分裂性”:律师,注定的“内讧者”?
利益注定是相互对立的;而任何利益都可有其代理人、代言人。所以,所谓“分裂”完全是基于客户利益冲突的基础之上,而律师不过“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法律雇佣军”。
当下中国律师,必须要学会做事、做人、做秀。做事是专业技术问题;做人的情商高低、能否团结他人一起做事的智慧问题;做秀则是通过某些超乎寻常的言论与行动引得各方关注,以达到营销、造势、博弈之功效。在此过程中,夸张的宣传、同行间的矛盾与指责都在所难免,关键在乎“度”的掌握。需要律师自省的是:律师天然与是非与冲突相伴,却是最需要尽力去“是非心”;律师注定与人的劣根性相伴,却是最需要保持内心的温暖与光明。
十、职业“文化性”:律师,浅薄的“装×货”?
律师,是“知行合一”的职业。往往,文化品味与个人气度修养亦是律师是否具备“份量感”、是否受人尊重的重要因素。但生存环境的恶劣与过重的商业气息,使律师整体不被令人发自内心的认同与尊重,律师作为“法律之师”的学识与修养未能得到公众之认同。改变这种局面,有赖于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
一是律师个体要努力成为一个有文化、有涵养、有“份量”、令人尊重与信赖的人。
二是不断营造律师自身独特而独立的职业文化与职业伦理。
三是使以民主、法治、公平、效率为本质的职业文化能成为社会主流文化。
律师的执业权利与社会地位,取决于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与人权保障状况。律师的职业声望与社会认可,则取决于律师自身的修养与所作出的贡献。——本文所述种种对律师的偏见与误解,源自律师职业属性与众不同的独特个性,相当程度上也正是律师独特职业价值的体现。
要使律师不再那么“讨人嫌”,需要律师不断提升自身的敬业精神、业务水准与文化底蕴,需要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职业共同体形成应有的职业认同与伦业伦理,需要建立切实“倾听律师刺耳声音”的有效机制,需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相应立法与执法,尤其需要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使对律师职业属性与职业价值的认同,成为整个社会法治理念的本能组成部分。
“国家兴,法治兴;法治兴,律师兴”是法治进程的普通规律。“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是中国律师的豪迈浪漫。
文本转自网络,作者:吕良彪   烟语法明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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